释义 |
法律分析: 室内光照,外窗的面积 公共建筑的要求是: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住宅建筑的要求是: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建筑专业标准规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