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纠纷都有什么类型 |
释义 | 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如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什么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4、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二、股东和发起人的区别 1、发起人和股东与公司结合的方式不一样;2、发起人参与公司之间管理,股东不一定参与管理;3、发起人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在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三、公司诉讼中如何确认诉讼被告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将公司或股东列为被告。 (1)股东法定权利受到侵害,以公司为诉讼被告; (2)股东未履行公司法定义务,公司可以股东为被告; (3)股东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2、股东与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将股东或利益第三人列为被告,有必要时,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需要补充的是,公司诉讼中被告的确认主要是确定双方争议事项的主体,一般总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股东与股东或利益第三人之间,另一种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在争议涉及第三方时,可以将第三方列为诉讼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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