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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蒙包头退休工资怎么计算
释义
    本文介绍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公式的改写版本,包括基础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内容的计算方法。同时引用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工人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和干部的退休办法。
    法律分析
    以下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公式的改写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基础养老金 =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x (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 缴费年限 x 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本人第1年缴费工资 /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 + 本人第n年缴费工资 / 第n-1年职工平均工资) + 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退休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费用。那么,按照该法规定,退休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和2倍。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 累计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
    - 累计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退休费的发放标准,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结语
    根据上述改写,我们可以得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公式的具体内容。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x (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 缴费年限 x 1%。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人退休后每月按一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t第三十二条\t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t第五十六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t第五十五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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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