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rnrn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 合法,但是仍然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 和医疗补助金。rnrn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r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r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r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r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n《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rn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rn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n(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rn(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