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电话录音也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可以支持。 具体条件如下: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也就说在通话录音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3、电话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录音当中一定要显示对方的姓名,以及事情的缘由。 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