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诉讼不予受理 |
释义 | 一、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什么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起诉离婚之前,最好先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看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可以等不符合的情形消失后在起诉离婚。如果符合,可以在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离婚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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