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积分办理居住证 |
释义 | 使用者申请居住证积分的方法相似,以下以上海为例说明申请方法: 1、参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方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申请。 2、申请人须具有的条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上海市居住证》要点申请使用者登记注册须知 3、必要资料:公司登记审查所需的文件:人事专家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区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书等)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码证明书磁卡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流程: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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