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规定,现在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小孩,每年仍可领取一定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其父母在六十周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八十元独生子女奖励金。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 晚婚晚育 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之前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不少优惠。 首先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可以凭证每月领到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前的医药费,可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报销。 此外,经单位批准, 女职工 可以三年奖励费为代价增加三个月 产假 。 独生子女母亲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另外,在 农村养老保险 和安排 宅基地 等问题上,独生子女父母应给予优先照顾。 当然,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 伤残 、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