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总和刑期以下为2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15年。 总和刑期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的有期刑罚刑期的总和。例如,某甲犯查窃罪流氓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5年、6年,三罪所判刑期相加,总和刑期为15年。总和刑期的计算方法:数罪所判为同种刑罚时,数刑的刑期相加即为总和刑期: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应先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拘役1日换算有期徒刑1日,然后数刑相加,即为总和刑期;数罪分别判处管制和有期徒刑或拘役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