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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如果一方不抚养小孩,该怎么办?
释义
    夫妻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抚养权,仍需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可通过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法院可采取扣留收入或财产等方式执行。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对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尽管离婚后没有抚养权,但仍需按法律规定履行抚养义务,违反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直接向法院发起起诉。如果双方已经离婚,虽然其中一方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他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了,但是他对孩子是享有抚养义务的,他必须要管孩子未来的生活,如果他不管,那么在协商无果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发起起诉。
    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已经婚姻关系分崩离析,但是小孩毕竟和他们具有血缘于法律规定的关系,因此就算是没有抚养权,那么也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小孩抚养义务,也就是给小孩支付抚养费用,如果不管小孩不给小孩支付抚养费用,那么肯定是违法的,就可以向法院发起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保障孩子的抚养权是法律的要求,即使离婚后一方没有抚养权,但仍需承担抚养义务。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通过教育、警告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如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提取储蓄存款、扣押财产等措施,确保义务履行。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无论离婚与否,法律要求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否则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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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