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如果父母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由双方共同行使抚养权。如果无法协商,则由法院根据儿童的需要和能力,结合父母的情况和意愿,做出具体决定。抚养方式可能包括独立抚养、共同抚养和交替抚养等形式。但是,若出现不利于儿童的情况,法院还可以撤销原来的抚养责任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一般由母亲承担。父亲认为由其抚养更适宜子女利益,或经儿童福利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查认为由父亲抚养更利于子女利益的,可以由父亲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的同时,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条件、意愿,结合其他有关情况,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的具体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离婚父母之间对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处理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为依据,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因此,在离婚后,父母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协商,可以由法院依法做出具体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