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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烟台户口办理其他类型指南
释义
    该题主要考查对户口注销类型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对户口登记规定的了解。根据题目所给的四种注销类型和户口登记规定,可以总结出不同的注销方式和情形,包括死亡注销、入伍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等。同时,题目还提到了户口登记规定,包括分户、出生申报、收养申报、恢复申报和其他情形申报。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中给出的四个注销类型:死亡注销、入伍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和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接下来,我们需要理解题目中给出的户口登记规定: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改写:
    1. 死亡注销:户注销,户名为死亡人,与死亡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2. 入伍注销:户注销,户名为入伍人,与入伍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注销,户名为出国(境)定居人,与出国(境)定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4. 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户注销,户名为失踪人,与失踪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注: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分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1.出生申报
    2.收养申报
    3.恢复申报
    4.其他情形申报。
    拓展延伸
    烟台户口注销类型及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注销:
    1.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 要求回原籍定居,或者要求享受原籍居民同等权利的;
    3. 经批准迁入另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要求享受另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权利的;
    4. 经批准到国外定居的;
    5. 经批准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要求享受香港、澳门地区同等权利的;
    6. 经批准到台湾地区定居,或者要求享受台湾地区同等权利的。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的,发给《户口簿》注销证明;不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申请户口注销。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中给出的四个注销类型:死亡注销、入伍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和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接下来,我们需要理解题目中给出的户口登记规定: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改写:
    1. 死亡注销:户注销,户名为死亡人,与死亡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2. 入伍注销:户注销,户名为入伍人,与入伍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注销,户名为出国(境)定居人,与出国(境)定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4. 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户注销,户名为失踪人,与失踪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另外,根据题目中的分户规定,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最后,根据题目中的出生申报、收养申报、恢复申报和其他情形申报,我们可以得出以上改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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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8: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