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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乡市棚户区改造补偿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新乡市坚持先安置后拆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集中建设安置房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选择产权调换(定向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1给予安置;城中村村民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每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1.5)予以认定,按1:1给予安置。
    对在发布征收公告15日(含)内,单户签约的、十户(含)以上共同签约和三十户(含)以上共同签约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建筑面积上浮10%、20%和30%给予优惠安置。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为降低被征收人购房成本,各区政府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中建设保障性安置住房,组织被征收人定向购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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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