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政策与和谐共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婚后财产分割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伤害,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另外,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免除子女抚养义务、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等约定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法律分析 婚后财产分割的条件包括: 1.子女利益优先于夫妻双方利益的原则,包括在财产份额上适当多分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2.照顾女方及其子女的生活需要原则,可以在财产分配上做出相应的安排,如给女方适当多分或分配必要的财产。 3.不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伤害。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哪些约定无效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结语 婚姻财产分割应遵循子女利益优先于夫妻双方利益的原则,照顾女方及其子女的生活需要原则,不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原则。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和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可能无效。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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