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骨科的工伤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脊柱四肢 1.重伤二级 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轻伤一级 (1)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2)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3)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4)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5)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3.轻伤二级 (1)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2)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3)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4)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4.轻微伤:足骨骨折 (二)手 1.轻伤二级 (1)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2)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2.轻微伤: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二)颅脑、脊髓 1.重伤二级 (1)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2)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3)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轻伤一级 (1)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2)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3.轻伤二级 颅骨骨折。 (三)面部 1.重伤二级 (1)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2.轻伤一级 (1)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3.轻伤二级 (1)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2)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3)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4)颧骨骨折。 4.轻微伤 (1)眶内壁骨折。 (2)鼻骨骨折;鼻出血。 (3)上颌骨额突骨折。 (4)牙槽突骨折 (四)颈部:轻伤二级:咽喉软骨骨折。 (五)胸部 1.轻伤一级 肋骨骨折6处以上 2.轻伤二级 (1)肋骨骨折2处以上。 (2)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3.轻微伤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六)盆部 1.轻伤一级: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轻伤二级:骨盆骨折。 一、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骨折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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