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谓不当得利和拾得遗失物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不当得利和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和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不当得利属于债权问题。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一、不当得利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四、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五、捡到医保卡犯法吗 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情况属于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六、无权占有遗失物还是有权占有 遗失物是无权占有的,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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