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法的限期治理制度主要特点是: 1、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由国家强行政机关作法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必须履行,给予未按规定履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污单位的法律制裁是严厉的,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2、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以时间限期为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时间要求既体现了对限期治理对象的压力,也体现了留有余地的政策。 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达到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另一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体现了突出重点的政策,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1)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区,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2)排放有毒有害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群健康。 (3)污染物排放量大,对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