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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列入涉嫌电信诈骗高危人员,限制出境怎么解除
释义
    限制出境的解除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提供可靠担保、法院审查、裁定与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复议申请;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被限制出境,并记录在征信系统、媒体公布等。
    法律分析
    当事人想要解除限制出境,只有提供担保,或者案件被检察院撤销、法院下达判决。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1、当事人的申请。
    2、申请人的担保。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
    3、审查。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4、裁定与执行。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5、被申请人的担保。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复议。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拓展延伸
    解除涉嫌电信诈骗高危人员限制出境的有效方法
    解除涉嫌电信诈骗高危人员限制出境的有效方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被列入高危人员名单的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和解释,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其次,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以争取解除限制出境的决定。此外,个人可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证明材料,如银行流水、通信记录等,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活动。同时,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避免参与任何涉嫌电信诈骗的活动,以免被误认为高危人员。最后,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有助于解除限制出境的决定。通过以上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提高解除限制出境的成功率。
    结语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申请人的担保、法院审查、裁定与执行、被申请人的担保、复议等。当事人应提供可靠担保,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和解释。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提供证明材料,如银行流水、通信记录等,也有助于解除限制出境的决定。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是关键。通过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可以提高解除限制出境的成功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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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