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律规定下,如何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 |
释义 | 不予批捕意见书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包括:缺乏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行为非犯罪或不具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不超过徒刑且无社会危险性。是否批准逮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一、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批捕意见书何时提交? 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批捕意见书在审查批捕阶段进行提交。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我们国家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批准逮捕。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应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对于是否需要批准逮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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