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