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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形式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形式有这些:1、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采用保险单的形式;2、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采用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3、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下列形式:1、法定解除,因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迟延履行等违约事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时,当事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2、约定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1、合同具有相对方;2、相对方就订立合同达成协商,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订立过程不违反法律规定;4、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有:1、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是:(1)义务人在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什么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如下: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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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