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正当持票人亦称善意持票人。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上各项手续完整合格、尚未过期未拒付的票据的持票人。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即使事后发现其前手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票据,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也不受影响。另外,凡从正当持票人手中取得的票据,即使未付过对价(如赠与)也可享受其前手作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