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空头支票是不是构成票据诈骗罪? |
释义 | 本文详细阐述了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客体、主体及主观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要件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体要件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法律分析 即使开空头支票,也不一定构成诈骗。但若故意开具空头支票并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且骗取财物金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票据诈骗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拓展延伸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取得、使用、转让或者支付票据,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票据的目的,即具有非法的占有目的。 2. 客体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影响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明知无支付能力而取得票据; (二)明知有支付能力而超过其支付能力或者超过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取得票据; (三)明知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或者超过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支付票据金额。 4.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 程序方面: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处分行为,即以一定的形式或者手段使自己取得或者使他人取得对票据的处分权。 总之,票据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手段取得、使用、转让或者支付票据,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三条 【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的准用】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七条 【支票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的禁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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