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