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随义务包括哪几种类型? |
释义 |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 一、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如何理解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一是强制性缔约,如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二是格式合同制度,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三是附随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有: 1、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 3、主观上,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必须有过错; 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第一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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