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新设与吸收合并的特点 |
释义 |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新设合并是指消灭各公司的法人资格,组成一个新的公司;而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公司被并入另一个公司,被并入的公司解散,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合并可以通过新设公司购买部分资产或股份,或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可以通过购买全部资产或股份,或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新设合并后形成新的公司,而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保持原有名称,并承受被并入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法律分析 一、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定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二、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三、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结语 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将一个或多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被并入的公司解散,而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合并是两个或多个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合并成立新公司,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消失。在新设合并中,新成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名称,承担并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吸收合并可以通过购买资产或股份的方式进行,而新设合并可以通过购买部分股份或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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