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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