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婚罪是否可以公诉,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单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重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仅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看,重婚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重婚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法理分析 虽然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包括重婚案件在内的自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但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行时间后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分别为1996年3月17日和1998年6月29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民法典》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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