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医保开颅手术怎么给报销 |
释义 | 参保人员在入院或出院时,需携带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需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法律分析 在入院或出院时,参保人员需要携带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拓展延伸 医保起付线是指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需要先承担的医疗费用额度。确定医保起付线对于医保参保人员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医疗费用的承担和报销。 医保起付线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按病种确定:不同疾病对应的医保起付线不同。比如,恶性肿瘤的医保起付线一般较高,而感冒等常见疾病的医保起付线较低。 2. 按医疗费用项目确定:不同医疗费用项目的医保起付线也有所区别。比如,药品治疗的医保起付线一般较高,而挂号费、检查费等较小的医疗费用的医保起付线较低。 3. 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对应的医保起付线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三级医院的医保起付线较高,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起付线较低。 4. 按医保政策确定:医保政策也会影响医保起付线的确定。比如,政府出台的临时性医保政策可能会对医保起付线进行调整。 医保起付线的确定对于医保参保人员来说非常重要,影响着医疗费用的承担和报销。因此,在确定医保起付线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医保起付线的确定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 参保人员在入院或出院时,需携带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需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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