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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未补偿能否出让
释义
    征地未补偿不能出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后,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冻结,土地是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过了冻结期才能转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一、补偿不合理应该找谁来处理
    不合理的补偿可以直接由国土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二、土地征收补偿有异议怎么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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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0: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