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
释义 |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除了特别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即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但是,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即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说,该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刑法修订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订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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