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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法律上的广播权
释义
    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广播设备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虽然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有权播放,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不认为艺术作品享有广播权。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广播权的具体内容。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大了广播权的范围,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无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以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此外,权利保护期方面,公民作品广播权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广播设备传播作品的权利。广播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艺术作品是否享有广播权,各国不尽相同。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绘画、雕塑还是摄影,至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或者有线电视进行传播,一件艺术品应该享有播放权。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有权播放。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不认为艺术作品享有广播权。他们认为,如果艺术作品不放在公共场所,就要受到其他限制(不是著作权法的限制)才能播放;如果放在公共场所,就不应该禁止播放。对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录像、拍摄后纳入广播节目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仅行使复制权或者演绎权,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控制;对艺术作品进行简单的拍摄、展示的,属于展览权的范围。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广播权:
    (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广播电磁波的权利;
    (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有线和其他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3)通过扬声器和其他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广播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广播权解释为“通过无限量的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其内涵过于狭窄,不包括“通过广播、电视和其他机械设备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大了广播权的范围,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无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以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权利保护期。1公民作品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至其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的播放权,受保护50年,自该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3。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权保护50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播放他人作品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并视情况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艺术作品的广播权是指表演者向听众公开表演其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录制表演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传播表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者有权向听众公开表演其表演,并且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向公众传播表演。
    艺术作品的广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公众提供了广泛的艺术欣赏机会,同时也为表演者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机会。在实践中,艺术作品的广播权受到许多限制和规定,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艺术作品的广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表演者有权向听众公开表演其表演,并且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向公众传播表演。同时,广播者也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和规定,以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广播设备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艺术作品应该享有播放权。对于艺术作品的摄影、录像、展示等行为,著作权人仅行使复制权或演绎权,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控制。对于广播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其内涵过于狭窄,不包括“通过广播、电视和其他机械设备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大了广播权的范围,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无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以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此外,权利保护期方面,公民作品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至其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则受保护50年,自该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播放他人作品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并视情况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九条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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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5: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