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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提出的醉驾入刑
释义
    这是我国人大提出来的,在"醉驾入刑"的第十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应重新考量"醉驾入刑"与当下社会的适配性。其中,朱列玉代表认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而且,从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
    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字面上看应是明确的无争议的,但争议的起源却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一、醉驾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醉驾的认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但在审判中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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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