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 (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违法减免税的行为;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诉前程序 关于诉前程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只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且公益仍受侵害状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是前置程序的一种,其和起诉条件一样发挥制约诉讼能否向前推进的法律效果。例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复议前置就是一种诉前程序,未经复议程序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会以未经复议前置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未经该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意义。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意义。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意义。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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