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契税是按照购房建筑面积来区分的:一、首套房:购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米的,契税缴纳总房款的1%;购房建筑面积90-144平米之间的,契税缴纳总房款的1.5%;购房建筑面积大于144平米的,契税缴纳总房款的3%;二、二套房:契税为总房款的3%-5%。三、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总房款的2%。四、天然气和暖气的材料初装费依据你们当地的具体政策。五、契税是在办理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备案的时候缴纳的,维修基金是在交房(拿钥匙)的时候缴纳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