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甲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任 |
释义 |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考点】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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