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限制对方不得再婚的条款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离婚协议中以对方不得再婚为条件,达成一些条件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荒唐怪事,更是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是这种包含对方不得再婚的离婚协议并非所有内容均无效,仅仅是约定不得再婚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包括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