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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偷渡罪的相关解释
释义
    偷渡行为的组织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涉及特别严重情节,如剥夺人身自由、暴力抗拒检查、违法所得巨大等,则处罚更重。而偷渡者本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拘留及罚款的处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必须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国家治安秩序。
    法律分析
    一、组织偷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偷渡罪立案标准是必须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偷渡被逮捕怎么处理
    1、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渡者将处以拘留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依照《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五)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脱越国电信这种行为肯定是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如果有人对于这种行为进行组织将会严重的扰乱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秩序,必须要对此按照刑事法律规定的进行处罚。
    结语
    组织偷渡罪立案标准是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满足特定情形,如组织者为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组织偷越、造成重伤或死亡等,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被逮捕的偷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拘留及罚款。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将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国家治安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八条 外国请求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保证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在押人员送回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征求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的意见。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均同意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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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8: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