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规定 |
释义 |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规定内容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5、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请假的相关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综上所述,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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