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审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的,应予准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该证据已经可以取得而未取得的;二、该证据对案件判决无关系的;三、该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采纳的。若补充的证据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重大疑义,或者补充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法院应该重新审理该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庭审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的,应予准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该证据已经可以取得而未取得的;二、该证据对案件判决无关系的;三、该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采纳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可以在上诉状中陈述理由和请求,并可以附上证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证据确有遗漏或者未及时取得,可以在庭审中提出补充该证据;庭审中补充的证据,当事人也应当将其披露给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