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司法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在庭审中补充、修改的证据,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被补充、修改的证据属于新证据,且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庭审理。如果被补充、修改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或者虽属于新证据但对案件没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由法官进行询问并出示给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意见后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 第68条:证据是指为认定案件事实而提供的人民法院认可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和辩解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第114条: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在庭审中补充、修改的证据,如属于新证据,且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庭审理;如属于既有证据,或者虽属于新证据但对案件没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由审判长或审判员进行询问并出示给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意见后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