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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对象收取钱财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释义
    以处对象方式要钱是否属于诈骗?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要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来骗取公私财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对象花钱不属于诈骗,除非一方以诈骗为目的。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简而言之,处对象方式要钱不一定是诈骗,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以处对象方式要钱是否属于诈骗
    1、二个人处对象花钱不属于诈骗,除非一方是以诈骗为目的处对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拓展延伸
    刑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刑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诱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构成该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主体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进行行为;二是采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即犯罪主体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三是诱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权益,即犯罪主体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刑事诈骗罪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诈骗财物、财产权益、虚构事实、假冒他人身份等行为。法律对于刑事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诱骗他人交付财物或财产权益。此外,构成诈骗罪还需满足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刑事诈骗罪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诈骗财物、财产权益、虚构事实、假冒他人身份等行为。对于犯罪行为,法律将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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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