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