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婚的基本概述及出现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要探讨了网婚的出现和影响,以及玩家在网婚中需要注意的游戏规则。文章指出,网婚的出现是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压力管理的欠缺,为玩家提供了便捷的场所。在网婚中,玩家可以操纵游戏中自行决定的程序举行婚礼,但需要注意游戏规则中是否忽视了婚姻规则的服务。文章呼吁玩家在网婚中要遵守游戏规则,尊重婚姻规则,不要忽视婚姻生活的本质。 法律分析 “网婚”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的虚拟婚姻,实现婚姻生活的完全虚拟化。网婚双方通过虚拟图文和多媒体环境,体验婚姻生活,凡现实生活中可以做到的事情,例如举办婚礼、同居生活、生儿育女等,在网上均一应俱全。 也有人将现实婚姻虚拟婚礼——即双方在现实中已经存在婚姻关系通过网络举行婚礼,称谓“网婚”,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只是“网络虚拟婚礼”。本文探讨的网婚专指没有现实婚姻基础的虚拟网婚。 通常网民都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能过聊天室、虚拟社区、BBS、网络游戏来参与网婚。主要的代表性网婚场所有: 1、虚拟社区:普遍拥有网络民法典,或类似的管理规定,有专门负责的审查及婚姻批办的网络管理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免费提供服务。 2、网婚网站:大部分以盈利为目的,娱乐性和商业性较强,对于网婚双方是否有真感情、是否真重婚的管理并不重视。 3、网络游戏:一些网络游戏开辟了专门的结婚场景,甚至还有婚姻相关的道具。玩家可操纵游戏中自行决定的程序举行婚礼真实感比较强,但游戏规则中刚往往忽视了婚姻规则的服务。 二、“网婚”出现的原因 (一)网络的迅速发展扩大了网婚主体的参与性是“网婚”的直接原因。 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现代高科技的重要代表,它“通过人脑两端,也就是机械与社会脉络之间的崭新互动,使人类心灵不同向度重新结合起来……将文本、意象与声音整合进入同一个系统,在开放且可以获得读取路径的条件下,于不同的地点和选定的时间里在全球网络上互动,这种做法确实彻底地改变了沟通的特性。”使得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为容易和迅捷成为了网婚兴盛的客观原因。 另外,网络具有的开放性、距离感,方便了隐藏在电脑屏幕后面的人掩饰自己的身份,增加了网婚主体的个人魅力,加剧了网婚参与主体的扩大。 (二)“网婚”为人们渲泄日常压力提供了便捷的场所,当今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工作压力……各种压力层出不穷。 失意的时候,困惑的时候,彷徨的时候,他们可以逃到虚拟的婚姻空间。“网婚”是一种幻想化和完美化的虚拟婚姻,一些步入虚拟网络婚姻的人,可以在这种虚幻的婚姻中逃离现实的责任、危机,寻得暂时的安慰,得到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的理解与尊重。网络的普及也给人们喧泄提供一个更快、更方便的平台,只要相互拥有一台电脑,便可与千里之外的人相知、相慰。 拓展延伸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婚(即通过互联网进行结婚)逐渐兴起。网婚相对于传统婚姻,具有便捷、经济、个性化等优势。然而,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禁止结婚的疾病,按照结婚登记地的规定办理。 由于网婚大多数是在线上完成的,无法进行实体登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网婚的参与者往往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无法保证网络平台的可靠性或者真实性,如果平台存在违规操作、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可能会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损失。 最后,网婚的参与者需要特别注意财产分割问题。由于网婚大多数是在线上完成的,双方无法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因此财产分割问题容易产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包括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婚内个人财产。因此,在网婚中,双方需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网婚虽然具有便捷、经济、个性化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影响。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上问题,并尽量选择正规、可靠的网站和平台进行网婚。 结语 网婚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通过互联网实现虚拟婚姻生活,为现代社会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挑战。网婚的兴起和流行,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增加的必然结果。然而,我们也应该关注网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虚拟婚姻中真感情与重婚管理、网婚网站的盈利性等,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探索更加健康、稳定的婚姻形式,推动婚姻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