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连续居住加分:购房按房产证发证日期每满1个月加0.1分;购买特殊房产按申请人家庭在住房地址实际居住的连续居住证明(如水电费、煤气费等),每满1个月加0.1 分;租房按租赁凭证在街道租赁所的签发日期,每满1个月加0.1分;(能提供申请人家庭无房证明加2分。无需开具纸质证明,由市房产信息中心核实)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社保时间加分:按监护人一方在深累计缴纳社保(养老+医疗)每满1个月加0.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计生情况加分:独生子女加1分,其他情况不加分;计生审核以家庭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