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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始凭证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原始凭证是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文件,主要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凭证内容必须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及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必须符合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书写清楚、规范、编号连续、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制及时等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以保证其真实可靠,避免企业资产流失。审核主要
    法律分析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凭证名称:
    2. 填制日期:
    3. 填制单位名称及填制人姓名:
    4. 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5.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 经济业务内容:
    7. 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手续完备。
    (4)书写清楚、规范。
    (5)编号连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及时。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入会计记录,以免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
    对会计凭证的审核是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原始凭证填制以后,为了保证其真实可靠,会计部门在据此填制记账凭证人账前,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令、制度和政策;是否执行了预算、合同和计划}是否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若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与领导汇报。
    (2)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技术性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凭证所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该填的项目是否遗漏,数字是否清楚准确,书写是否规范,有关部门与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对有技术性问题的原始凭证要退回,补齐手续或更正错误。
    拓展延伸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合法性审核:即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作为会计凭证的资格。例如,凭证上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由具有权限的人员签章等。
    2. 真实性审核:即检查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凭证内容是否准确无误。这一方面主要关注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凭证上的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故意篡改或虚构的情况。
    总之,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保证财务报表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只有经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被作为会计凭证进行记账和报税等操作。
    结语
    原始凭证是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及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时,必须符合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书写清楚、规范、编号连续、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制及时等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以保证其真实可靠,避免企业资产的流失。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技术性审核,以保证凭证所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该填的项目是否遗漏,数字是否清楚准确,书写是否规范,有关部门与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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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8: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