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前的 工龄 连续计算,但在新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既是 经济补偿金 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 工资 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劳动者 辞职 之后,进入新单位工作的,以前单位的工龄应当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是,劳动者与新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时,新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之前单位的工龄不可以计算,只能按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 劳动保险条例 》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