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公文效力次于纸质公文吗 |
释义 | 电子公文效力次于纸质公文,通过认证并按照规定打印而成的纸质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其他方式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的优劣 其优点如下:第一,公文的安全性。电子公文文件具有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的特点,是绝对不允许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截取和篡改的。第二,传输的高效性。本系统在进入数据加密之前,首先进行了LZW算法的数据压缩处理,文本文件的压缩率将近1/1000,从而有效控制了公文传输的数据量;第三,操作的简便性。本系统设计时仿照电子邮件的操作模式,类似收件箱、发件箱的操作,操作人员只要会电子邮件的收发,就能立即掌握系统的基本操作。第四,环境的适用性。系统提供图形化的电子公文传输模式,从而使公文接收端无需与公文的发送端具有相同的软件环境。第五,系统的集成性。本系统提供了以复印件图片文件形式输出公文的能力,以使其他系统可以直接利用所接收的公文数据,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 但电子公文也有其缺点:第一,信息化基础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平衡。第二,信息化观念落后,对电子公文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第三,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功能单一,层次不高。第四,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保密观念还需加强。第五,资金投向失衡,开发与应用脱节。第六,规划滞后,标准不统一。第七,复合型人才缺乏,公务员知识结构亟待改善。第八,电子公文立法空白,效力难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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