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基于当前医保账户,刷卡时请确认医保电子凭证显示的参保地为当前正常参保的参保地,且医保状态正常。 2、已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但显示的参保地是之前的参保地,这种情况需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科室,并提供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上报信息后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系统”上报更新人员信息至国家医保局,更新成功后就可以使用。 2、医保电子凭证扫码支付后提示余额为0,办法是:(1)单位已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但单位没有发放实体社保卡:本人之前没有办理过社保卡,这种情况需先联系工作单位办理社保卡、医保能正常圈存后个人账户才会有余额;本人之前参加居民医保时发了的社保卡,这种情况需联系社保卡发卡行激活个人医保账户(注意非金融账户)后,方可使用。(2)去银行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非0,而医保系统查询、药店或医院刷卡时均提示余额为0,这种情况有可能为法院执行人员,建议去发卡银行查询医保账户状态和金融账户状态,询问账户异常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