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有失效期吗 |
释义 | 继承权是没有失效期的。继承没有时间限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继承纠纷,只能自行协商处理。 一、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有什么区别 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1、诉的种类不同。 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房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而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出来。 2、诉讼时效不同。 对由于继承纠纷应该按照最多不超过二十年期间的规定;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目前仍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3、继承与分家析产发生时间不同。 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理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 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能否继承 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们尚有观念,认为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争夺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实上,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 继承开始后应遵循的原则如下所示: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三、房产继承怎样分割 房产继承的分割方式: 1、一般来说,如果有遗嘱继承,优先继承遗嘱。但遗嘱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在遗嘱中处置他人财产的部分视为无效。法院应当根据事实查明遗产和继承人的情况并作出判决。根据判决,房屋登记部门也可以转让遗产登记; 2、老年人生前未作遗嘱的,依法处理; 3、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但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配;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配; 5、对于财产分配,如果继承人不想要,由法院评估拍卖,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价格;如果继承人想要,应按份额支付给其他继承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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